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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要哪些證據

經驗1.57W

夫妻分居要哪些證據

一般可作為夫妻分居的證據有: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

2、雙方簽訂的夫妻分居書面協議;

3、居委會居住證明;

4、雙方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事實的;

5、證人證言,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親戚或鄰居。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標籤:分居 證據 夫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