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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和失信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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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和失信一樣嗎

限高和失信不同,雖然兩者都是因為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義務,但是“失信被執行人”是因為被執行人“故意”不履行,而“限制高消費”可能是被執行人“故意”不履行,也可能是因為被迫負債或其他原因。

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的對象,只可能是被執行人本身,不會及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等。但限制高消費措施的對象除了被執行自己,也可以用在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身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標籤:限高 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