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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員二年後不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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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員二年後不限制嗎

沒有時限限制,不執行判決,不會撤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採取限制消費措施。

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兩年。具體如下:

(1)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2)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3)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4)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5)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也就是如果存在以上這五種情形之一,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為兩年,但被執行人存在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因此,納入失信名單的時間也可能是3年、4年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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