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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

經驗1.16W

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立案標準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四)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關於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引誘五人以上或者引誘、容留、介紹十人以上賣淫的;

(二)引誘三人以上的未成年人、孕婦、智障人員、患有嚴重性病的人賣淫,或者引誘、容留、介紹五人以上該類人員賣淫的;

(三)非法獲利人民幣五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