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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工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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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曠工怎麼處理

曠工指無正當理由,不出勤且不請假,屬於嚴重違紀行為。過去計劃經濟時期,國企的普遍做法是曠一扣二(一些省市勞動部門對此有規定)。

《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已廢止)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可以除名。現在,對曠工是否予以經濟處罰是個有爭議的問題,因為《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企業罰款權沒有了具體的法律依據。

沒有爭議的是:曠工當天沒有出勤,自然沒有勞動報酬;曠工不請假不出勤,可能會造成用人單位損失,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主張賠償損失。對曠工達到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除合同天數的,可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二)款規定解除合同。

標籤:曠工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