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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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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不續簽能補償員工嗎

工作合同到期如果單位不續簽,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金是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該按照一定標準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額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