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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關不批捕後公安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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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機關不批捕後公安怎麼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標籤:批捕 公安 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