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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該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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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該怎麼認定

婚前房產離婚後出售所得財產的歸屬權認定辦法是:

1、夫妻一方在婚前購買的房屋是屬於個人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房屋並未做任何經營或租售,它的增值是由於房地產市場行情的變化而造成的,屬於天然增值,並非是婚後的投資收益。屬於一方的個人收益。

2、如果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雙方對該房屋進行了裝修,維護管理,導致該房屋升值,那麼,按照民法的“添附”理論,該房屋增值部分應當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3、如果婚前所買房屋在婚後有共同還貸的,夫妻一方對共同還貸部分及共同還貸部分所對應的房屋增值份額應該享有補償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