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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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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有何不同

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不同之處有:

一、義務來源不同。

二、限制的行為不同。

三、期限不同。

四、追究法律責任的途徑不同。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祕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祕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祕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籤或拒籤。

標籤:競業 保密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