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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四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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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變動的四種情況

債權意思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物權形式主義。

物權變動定義:

物權法基本原理認為,物權的變動是指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的總稱。我國《物權法》專設一章“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其實就是對物權變動的規定。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上的一種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樣,物權的變動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

能夠引起物權變動的民事法律事實有兩大類,一是物權法律行為,即物權行為,包括雙方物權行為和單方物權行為,雙方物權行為又稱為物權契約和物權合同一類是物權行為以外的法律事實,包括生產、收益、繼承、時效、拾得遺失物、發現埋藏物或隱藏物、先佔、添附、國家強制、標的物滅失、混同等等。

標籤:物權 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