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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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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是什麼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是關於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違禁品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予以收繳的規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