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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管法第五十一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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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管法第五十一條的內容

徵管法第五十一條的內容: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税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税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税務機關征收税款、納税人繳納税款是一項政策性強、技術難度高的經常性工作,在徵納税款的過程中,由於理解税法錯誤、計算錯誤、錯用税率、調高税額或財務技術處理失當等各種原因,都有可能出現多徵多繳税款的情況。本條的規定為解決這部分多徵多繳的税款提供了兩種途徑,一種是由税務機關發現的多徵税款,這種情況只要是税務機關本身發現的,就必須主動通知納税人並立即辦理退還手續,將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馬上退還;一種是由納税人自己發現的多繳税款,對這種情況納税人自結算繳納税款之日起三年內,可以向税務機關提出退還的申請,要求税務機關退還多繳的税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務機關經查實後認定確實是納税人多繳了,就應當立即辦理退還手續,將納税人超過應納税額繳納的税款及加算的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一併馬上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