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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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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釋義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中主要的意思是,任何公民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會受到相關的處罰。比如,任何公民只要涉及毆打其他公民,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就會受到五日到十日之間的拘留處罰,並且還會處二百元到五百元之間的罰款;如果行為人,涉及結夥毆打、傷害其他公民,或者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也屬於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1、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