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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罰金期滿不交納該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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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處罰金期滿不交納該如何處置

判處的罰金刑,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繳納或者繳納沒有完畢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強制繳納。

強制繳納的方法主要包括人民法院採取查封、拍賣犯罪分子的財產,凍結存款,扣留、收繳工資或者其他收入等辦法,迫使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當然,強制繳納主要針對實際有繳納能力而不繳納罰金的犯罪分子採用。

在犯罪分子遭到不能抗拒的災禍繳納確實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酌情減少罰金或者免除罰金。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三十四條規定:附加刑的種類如下:

(一)罰金;

(二)剝奪政治權利;

(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根據《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根據《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