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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的基本概念及特徵

經驗2.14W

行政執法的基本概念及特徵

概念:行政執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行為,它包括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以及其他執行公務的行為。狹義的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基於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而對行政相對人採取的直接影響其權利義務,並對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活動。

特徵:

1、單方意志性。行政執法行為是基於法律的規定或授權而行使,不需要經過行政相對人同意。

2、約束力。行政執法行為一旦作出,就推定為合法有效,就會對行政執法的機關和行政相對人產生約束力。

3、強制執行力。行政執法機關有權採取必要的手段保證其行為得到落實,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可以直接由本機關直接強制執行或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可救濟性。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執法行為侵害到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行政相對人可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