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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絕退房能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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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拒絕退房能起訴嗎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如果承租人拒不返還房屋,將會構成侵權。出租人可以以侵權之訴為由起訴原承租人,督促其早日返還房屋並承擔損失。

原承租人繼續佔有房屋期間的租金不得因為租賃期限屆滿而免除,相反應當繼續按照原租金的標準支付。如果出租人將房租租給第三人,首先,如果租金低於原租金的,原承租人承擔原租金+因出租人不能交房對新承租人承擔的違約責任,其中出租人對第三人的違約責任部分是原承租人對出租人的侵權賠償;其次,如果新的租金高於原租金的,原租金-新租金的差額部分是出租人可得利益的損失,應當由侵權人賠償,同時出租人對新承租人承擔的交房不能的違約責任也應當由侵權人賠償。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

第二百三十六

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