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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費應該最終由誰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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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費應該最終由誰負擔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保全費由申請人先墊付,將來由敗訴方承擔,最高5000元。申請查封時候主要是要提供等值的擔保。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財產保全費用應由申請人向法院預交,之後根據判決結果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部分敗訴,部分勝訴的,則按比例分別承擔。如果是調解的,則對於保全費用的承擔民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

標籤:保全費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