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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衞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經驗2.2W

關於調整衞生防疫津貼標準的通知

1、對以下原實行衞生防疫保健津貼的單位,即全省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防疫站)、衞生監督所、職業病與化學中毒預防控制中心(職業病防治院)的衞生工作人員,執行衞生防疫津貼,標準分別為,一類每人每工作日9元,二類每人每工作日7元,三類每人每工作日5元,四類每人每工作日3元。

2、在各級醫療衞生單位專職從事麻風病、傳染病、結核病、血吸蟲等寄生蟲病防治的衞生工作人員,也改按上述標準執行衞生防疫津貼。

3、執行衞生防疫津貼各類別的崗位設置,仍按1999年6月省人事廳、省財政廳、省衞生廳關於調整醫療保健津貼和衞生防疫保健津貼標準的通知中的衞生防疫工作崗位分類執行。

標籤:衞生防疫 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