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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修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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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質量保修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建築工程質量最低保修期限相關規定《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衞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採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