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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交通事故重新傷殘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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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交通事故重新傷殘鑑定

交通事故傷殘重新鑑定程序:

1、當事人各方對鑑定結果有異議的在收到鑑定結果後三日內向事故處理機構提出要求重新申請鑑定。

2、事故處理機構委託其它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交通事故傷者進行重新傷殘鑑定。

3、交通事故傷者治療終結後攜帶事故認定書、身份證複印件、就診資料(包括門診、急診病歷、住院病歷、手術記錄、X片、CT片、MRI片等影像資料),委託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4、事故處理機構收到鑑定結論後二日內將傷者傷殘鑑定結果送達事故各方當事人。

5、重新傷殘鑑定的結果為終結評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劃定》第44條劃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在接到檢修、鑑定結果後二日內將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的檢修、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修、鑑定結論複印件後三日內提出重新檢修、鑑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負責人批准後,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有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重新檢修、鑑定。

標籤:傷殘 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