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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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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確定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時間

傷殘鑑定時間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併發症治療終結為準。傷殘鑑定部門一般不接受個人委託,因此可申請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人民法院、律師事務所委託鑑定。由於傷者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損害程度不同,因此實踐中,有的是要求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當然甚至還有規定更長時間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3.2條明確規定“評定時機應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損傷或確因損傷所致的治療終結為準”。肢體鑑定一般是交通事故發生3個月後去做,精神鑑定一般是6個月後去做,具體根據受傷者恢復情況。鑑定時間不對會導致鑑定結論被推翻或不被法院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