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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構成犯罪嗎

經驗1.98W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構成犯罪嗎

如果執法人員構成該罪,需要玩忽職守行為導致重大的損失結果,兩者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所謂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致使國家、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玩忽職守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為,否則,一般不構成玩忽職守罪,而是屬於一般工作上的錯誤問題,應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62條規定“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