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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的本罪特徵是什麼

經驗2.65W

玩忽職守罪的本罪特徵是什麼

1、犯罪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主觀上出於行為人職務上的過失,如疏忽大意、過於自信、擅離職守等。

3、客觀上表現為因行為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應負的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標籤:本罪 玩忽職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