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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筆錄放人的原因

做完筆錄放人的原因

做完筆錄放人的原因是説明其沒有違法行為或者是證人。筆錄,是法律行業中的專業術語,是將證人、犯罪嫌疑人或目擊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話語記錄的文字。根據技術的發展,筆錄已不再是單一的記錄行為,還需要有“同步錄音錄像”的同步保障才能夠證明筆錄的可信性,解決“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不同步技術難題。在我國出現“筆錄五同步綜合錄製系統”,即筆錄打字、錄音、錄像、時間、現場示證五個過程同步錄製在一個界面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審判長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審閲和確認,證人、當事人也應當對庭審筆錄進行閲讀和確認,這是為了保證庭審筆錄的客觀、全面和準確性。

標籤:放人 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