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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怎麼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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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地怎麼填

居住地是居住的地方。在法律上,户口所在地叫住所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叫常居住地。不滿一年的地方當然就叫臨時居住地或暫住地。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為住所。住所與居所不同。居所指自然人暫時生活和進行民事活動的場所。一個自然人可有多個居所,但是隻能有一個住所。

民法上的居住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15年)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由此可見,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滿足經常居住地的連續居住滿一年的標準,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體時間由法院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判斷。

公民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為經常居住地。但住醫院治病的除外。 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遷出後至遷入另一地之前,無經常居住地的, 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為住所。

標籤: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