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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應收集的證據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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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應收集的證據是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辦案人員應收集的證據有: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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