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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需要公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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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需要公證嗎

離婚協議公證只是證明雙方簽定協議的行為真實合法。離婚協議的公證不是離婚協議書生效的必要條件,也不能證明婚姻關係的解除。離婚協議書只要合法、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經登記機關備案後生效,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

在一定程度上講,對離婚協議進行公證是沒有必要的。因為離婚協議書以雙方離婚為生效要件。即便離婚協議書經過公證,但雙方沒有辦理離婚登記,沒有把離婚協議書在民政局備案,這份離婚協議仍然沒有生效。雙方協議離婚不成,一方在對協議內容反悔的,即使已經辦理公證,法院還是會認定離婚協議沒有生效。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標籤:公證 離婚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