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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要哪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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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繼承要哪些手續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解決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實踐中以《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解決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解決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標籤:手續 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