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九百科網

位置:首頁 > 經驗 > 

放棄繼承權有效方式有哪些

經驗2.46W

放棄繼承權有效方式有哪些

首先,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再者,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最後,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並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

標籤: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