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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管轄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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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管轄如何確定

工傷認定管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1、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具體的説,應當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依規定應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標籤:工傷 認定 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