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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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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離婚理由是什麼

法院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1、調解無效。此為程序性條件。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首先應該予以調解。調解是必經程序。

2、感情確已破裂。此為實質性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

《婚姻法》規定了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標準。《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32條第4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標籤:判決 離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