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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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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有哪些

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

1、調解無效。此為程序性條件。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首先應該予以調解。調解是必經程序。

2、感情確已破裂。此為實質性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唯一法定理由。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標籤:判決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