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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守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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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的守孝制度

明朝守孝制度如下:

為中國古代通過喪服等級表明親屬範圍和親屬關係親疏遠近的一種制度,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分為斬衰音崔,服三年、齊衰服一年、大功服九個月、小功服五個月、緦麻服三個月,五個等差,故稱“五服”。

明朝洪武七年定製,子為父母皆斬衰三年。清制同。媳為舅姑、妻為夫,也皆斬衰三年。明以後,夫為妻,子為出母、嫁母,齊衰杖期。明洪武七年定嫡子、眾子為庶母齊衰杖期,杖期就是指服一年但要拿枴杖,表示特別哀痛,庶子為生母斬衰三年,清制同。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

標籤:守孝 明朝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