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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入什麼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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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入什麼科目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計入管理費用科目核算。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保障金)是為了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繳納的資金。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法律依據: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第六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