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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提刑官是幾品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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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慈提刑官是幾品官

宋慈提刑官是四品官。提刑官是宋代所特有的,是“提點刑獄公事”的簡稱。北宋太宗朝開始設立“提點刑獄公事”,到真宗朝逐漸制度化,設置了提刑司的衙門。提刑司多設在佔據交通要道的州府,“提刑官”則每年定期到所轄的州縣巡查。“提刑官”的職能,除了監察地方官吏之外,主要是督察、審核所轄州縣官府審理、上報的案件,並負責審問州縣官府的囚犯,對於地方官判案拖延時日、不能如期捕獲盜犯的行為進行彈劾。宋代杖刑以下的犯罪,知縣可判決;徒刑以上的犯罪,由知州判決,而“提刑官”主要負監督之責;州縣的死刑犯要經過“提刑官”的核準,提刑司成為地方訴訟案件的最高審理機構。“提刑官”還負責審理疑難案件,平反冤獄,以及接受民眾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