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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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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特點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是指被保險人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或永久致殘,由保險人給付保險金額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種保險。

(一)保險金的給付:保險事故發生時,死亡保險金按約定保險金額給付。

(二)保費計算基礎:意外傷害保險的純保險費是根據保險金額損失率計算的。

(三)保險期限:意外傷害保險的保險期較短,一般都不超過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

(四)責任準備金:年末末到期責任準備金按當年保險費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計算。

法律依據:

《保險法》第十二條

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財產保險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標籤:人身 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