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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幾年不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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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幾年不得申請

被吊銷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五年不得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被吊銷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許可證:

食品生產許可證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機構依法發放。《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在《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