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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更改連任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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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更改連任的詳細內容是什麼

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憲法》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四十五週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可以被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標籤:連任 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