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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協調商品房合同糾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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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協調商品房合同糾紛嗎

協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並不是政府的職責。如果出現糾紛當事人可以仲裁解決或者訴訟解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五條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其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不成立、無效、失效、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六條在人民法院首次開庭前,被告以有書面仲裁協議為由對受理民事案件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

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一)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已經確認仲裁協議有效的;

(二)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的;

(三)仲裁協議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條規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