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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財產保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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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財產保全條件

訴訟財產保全,是指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為保證將來的判決能得以實現,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人民法院依職權決定,對當事人爭議的有關財物採取臨時性強制措施的制度。

離婚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為當事人的案件申請人;

2、因為有一個政黨或任何其他原因,不能執行的決定,或可能難以執行;

3、財產保全的請求應被申請人的財產或爭端各方的財產;

4、有一個明確的財產線索及相關文件;

5、及時繳納申請費,並提供了可靠的保證。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