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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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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規定是怎樣的

合同法中的無權處分規定是:

《合同法》第51條如此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

我國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有以下內容:

1、行為人以自己的名義與他人訂立了合同。

2、行為人訂立合同之際沒有處分權。

3、行為人訂立的合同的內容為轉讓或變更財產權利

我國法律針對無權處分在立法上的疏漏。

雖然我國《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但是這樣的規定過於簡陋,缺乏相關制度的協調,具體表現在:

1、無權處分的合同的效力從何時開始處於不確定狀態。

2、善意相對人無催告權和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