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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通緝犯行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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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通緝犯行為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196)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表現方式有:(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