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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申請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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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申請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申請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的具體規定包括:

(1)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2)法院應當在審理前的準備階段確定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3)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於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於十日。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鑑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鑑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

標籤:司法鑑定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