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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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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是怎麼規定的

司法鑑定的時間限制的規定是鑑定機構應當在與委託人簽訂司法鑑定協議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委託事項的鑑定,如果委託鑑定的內容,涉及複雜、疑難、特殊的技術問題或者檢驗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鑑定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間可以延長,延長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根據《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四條,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進行司法鑑定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尊重科學,遵守技術操作規範。

標籤:司法鑑定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