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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童工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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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童工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根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標籤:童工 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