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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罪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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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受賄罪主體是什麼

貪污罪和受賄罪的犯罪主體不一樣。受賄罪的主體僅是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也是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因此,貪污罪的犯罪主體範圍比受賄罪更廣。

【法律依據】

1、貪污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2、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