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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工程公司税務方面的問題

經驗2.26W

關於建築工程公司税務方面的問題

應該分別核算。按規定增值税和繳納營業税。即:3000萬繳納營業税,6000萬繳納增值税。 增值税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納税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貨物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營業額,並根據其銷售貨物的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税,非增值税應税勞務的營業額不繳納增值税;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貨物的銷售額:

(一)銷售自產貨物並同時提供建築業勞務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營業税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税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税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税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税,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税;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税務機關核定其應税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築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籤:建築工程 税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