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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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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條第2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內容為:

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備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