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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除權如何行使

經驗1.73W

別除權如何行使

別除權是不依破產程序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個別的、優先受償的權利。別除權,是破產法的特有概念,以民法中的財產擔保制度為法律基礎,是擔保物權在破產法上的總稱。它具有以下特徵:是對屬於破產財產的特定財產行使的權利;是不依破產程序而優先受償的權利;作為別除權基礎的擔保債權須在破產宣告前的特定期間內已存在。

別除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和擔保必須合法成立和生效。

2、債權和擔保權必須符合《破產法》有關規定。

3、享有別除權的人一般應是有財產擔保的債權人。擔保債權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代替擔保債權人而優先受償。但是如果債權人已將自己債權轉讓給第三人,附屬於該債權的擔保權利原則上也隨之轉移,繼受債權人可以代替原債權人對擔保財產行使優先受償權。

《破產法》第一百零九條,對破產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標籤:除權 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