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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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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合同解除權

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方當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權。但是這並不當然的導致合同的解除,須經解除權人依法行使解除權,才能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合同當事人均可採用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解除的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的,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無需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合同一方行使瞭解除權後,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該合同是否應該解除。但是,對方提出異議有時間限制,如果雙方約定了異議期間的,對方應該在異議期間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對異議期沒有約定的,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起3個月以後才向法院起訴的,法院將不會予以支持。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